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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字第3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0-17

案件名称

定西三新诚涛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张焕章修理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定西三新诚涛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张焕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395号申请执行人定西三新诚涛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定西市安定区南川经济开发区(物流园内)。法定代表人陈新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克敬,甘肃通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焕章,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定中民三终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张焕章发出执行通知,责令给付申请执行人定西三新诚涛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修理费169000元及迟延履行金(按实际迟延天数计算),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840,执行费243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焕章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存款。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张焕章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三、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张焕章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如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杜颖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