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吴开商初字第03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苏州明生针纺有限公司与邯郸市檀道服饰有限公司、上海檀道服装设计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明生针纺有限公司,邯郸市檀道服饰有限公司,上海檀道服装设计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吴开商初字第0390号原告苏州明生针纺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临湖镇浦庄湖桥村工业园三区。法定代表人吴金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严长华、姚一纯,江苏苏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邯郸市檀道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京府工业城园中路。法定代表人张金刚。委托代理人樊福、竺雯卿,该公司员工。被告上海檀道服装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亭林路松隐小康路34号4楼656号。法定代表人沈慜喨,总经理。本院于2014年12月16日受理了原告苏州明生针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生公司)诉被告邯郸市檀道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邯郸檀道公司)、上海檀道服装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檀道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龚伟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后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严长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邯郸檀道公司、上海檀道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明生公司诉称,2014年9月10日,其与被告邯郸檀道公司签订《面料采购合同》,约定被告邯郸檀道公司向其订购各种面料,定作款在出货后30日内付清,被告上海檀道公司为该合同提供担保。合同签订后,其按约为被告加工面料,至2014年11月23日,被告结欠其面料款、运费共计1281691.31元,经其多次催讨,被告以种种理由拖延。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邯郸檀道公司立即支付其定作款、运费合计1281691.31元及自2014年12月16日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被告上海檀道公司对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邯郸檀道公司、上海檀道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10日,原告明生公司(承接方)与被告邯郸檀道公司(定作方)、上海檀道公司(担保方)签订《面料采购合同》1份(合同编号为MS20906TD1),约定原告按照定作方指定的指示和确认样要求生产,定作面料的要求为85涤15棉单面绒数量为27060(±3%),单价29.5,金额798270元;全涤汗布数量为4770(±3%),单价29.5,金额140715元;全涤2*2氨纶罗纹数量为5100(±3%),单价35.4,金额180540元;全涤1*1氨纶罗纹数量为1850(±3%),单价35.4,金额65490元;85涤15棉单面绒印花数量为2940(±3%),单价36.5,金额107310元,总计金额为1292325元。出货后30天内付清全部货款,付款逾期的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赔偿。后,原告陆续向邯郸檀道公司交付面料。2014年11月10日,原告与邯郸檀道公司还签订《面料定作合同》1份(合同编号为MS21110TD2),约定原告按照邯郸檀道公司的指使和确认样要求生产85涤15棉单面绒、全涤汗布、全涤2*2氨纶罗纹等面料,合同尾部定作方邯郸檀道公司一栏处注明经办人为“徐峰”,原告称徐峰为被告邯郸檀道公司的业务经理。2014年11月23日,原告向邯郸檀道公司、上海檀道公司发出《对账单》,载明合同号为MS20906TD1的合同于10月18日前分批交完,合计数量26978KG,计828830.92元,同时按合同和被告指示,已成产胚布待通知投染的数量另计为14317KG,计434892.54元,另交货时按被告指示代付运费14365元,同时还有放样费3602.95元,四项合计1281961.31元。徐峰代表邯郸檀道公司于2014年11月24日在《对账单》上签名确认。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面料定作合同》、送货单、《对账单》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原告为被告加工面料,被告邯郸檀道公司应按照《面料采购合同》的约定于出货后30天内付清全部货款,逾期赔偿相应利息损失。原告称被告结欠定作款、运费1281691.31元未付,有送货单、《对账单》为证,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对此事实予以确认。原告还要求被告支付自2014年12月16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不超过双方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对此予以支持。被告上海檀道公司为合同的担保方,在合同中对上海檀道公司的担保方式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本院认定上海檀道公司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邯郸市檀道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明生针纺有限公司人民币1281691.31元及该款自2014年12月16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上海檀道服装设计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提供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465元,由被告邯郸市檀道服饰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账号:10×××99。审 判 长 龚伟亚审 判 员 江 伟人民陪审员 刘庆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沈 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