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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刑执字第002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罪犯马俊国减刑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俊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三刑执字第00266号罪犯马俊国,男,1969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现在三门峡监狱服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30日作出(2010)南刑二终字第211号刑事判决,以非法拘禁、抢劫判处马俊国有期徒刑7年,附加罚金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交付执行。本院于2013年5月29日作出(2013)三刑执字第287号刑事裁定,裁定马俊国减刑一年三个月。刑罚执行机关三门峡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9日在三门峡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三门峡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三门峡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马俊国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马俊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使用暴力手段,强行劫取公民个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在传销活动中,参与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马俊国能主动认罪,可酌定从轻处罚。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马俊国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二审中将赃款全部退还被害人,并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并向本院缴纳了罚金。罪犯马俊国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4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马俊国自上次减刑以来,积极改造,确有悔改,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根据其刑罚履行、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俊国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0年5月7日起至2015年7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袁晓毅代理审判员  曾庆旭人民陪审员  张 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马志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