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商)初字第03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代丽如与北京市日盛达建筑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丽如,北京市日盛达建筑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商)初字第03222号原告代丽如,女,1977年12月23日出生,北京立鑫琛建材商店业主。被告北京市日盛达建筑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大郊亭北站。法定代表人律文秋,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代丽如与被告北京市日盛达建筑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代丽如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代丽如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丽如撤回起诉。审 判 长 李红霞人民陪审员 潘秀菊人民陪审员 袁文彩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崇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