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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烟牟执字第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孙某与姜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烟牟执字第351号申请执行人孙某,农民。被执行人姜某,农民。本院在执行孙某与姜某抚育费纠纷一案中,当事人自动履行,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2015)烟牟执字第351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肖德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牟永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