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烟牟执字第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孙某与姜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烟牟执字第351号申请执行人孙某,农民。被执行人姜某,农民。本院在执行孙某与姜某抚育费纠纷一案中,当事人自动履行,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2015)烟牟执字第351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肖德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牟永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