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新法执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市清新区支行与被执行人江水福、何金凤、江志酬、何爱英、何炽南、黄金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市清新区支行,江水福,何金凤,江志酬,何爱英,何炽南,黄金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清新法执字第5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市清新区支行。住所地: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新城路16号1-2层。负责人罗显宁,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姚应英、江玉娣,均是该行职工。被执行人江水福,男,汉族,清远市清新区人,住清远市清新区。被执行人何金凤,女,汉族,清远市清新区人,住清远市清新区,系被告江水福妻子。被执行人江志酬,男,汉族,清远市清新区人,住清远市清新区。被执行人何爱英,女,汉族,清远市清新区人,住清远市清新区,系被告江志酬妻子。被执行人何炽南,男,汉族,清远市清新区人,住清远市清新区。被执行人黄金梅,女,汉族,清远市清新区人,住清远市清新区,系被告何炽南妻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市清新区支行与被执行人江水福、何金凤、江志酬、何爱英、何炽南、黄金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欠申请人借款29958.31元及相应利息,被执行人定于2015年5月25日还500元,余款从2015年6月起每月25日前还500元,同年12月25日前全部还清。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5)清新法执字第5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二、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秋荣审判员 曾金生审判员 黄顺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罗文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