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祁民特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王文慧申请宣告刘军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文慧,刘军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祁民特字第9号申请人王文慧,女,200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祁阳县人。监护人王顺生,男,1955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湖南省祁阳县人。被申请人刘军,男,198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湖南省祁阳县人,系申请人王文慧之父。申请人王文慧申请宣告刘军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王文慧诉称,被申请人刘军与王南平未婚生育一女王文慧,2008年1月,王南平因溺水死亡。同年3月,被申请人刘军离家外出,尔后与申请人无电话联系,无书信往来,未抚养也未回家探望申请人。申请人王文慧与外祖父王顺生共同生活至今。为此,申请人王文慧申请宣告刘军失踪。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刘军,男,198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溆浦县双井镇灯塔村四组,系申请人王文慧之父,公民身份号码431224198302122919。2007年8月28日,王南平与刘军未婚生育一女王文慧。2008年1月,王南平因溺水死亡。同年3月,刘军离家外出,经多方寻找至今杳无音讯,下落不明。申请人王文慧一直与外祖父王顺生共同生活。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5年2月9日发出寻找刘军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刘军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刘军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已满二年,故申请人申请宣告其失踪的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被申请人刘军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唐彦亮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陈 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