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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恒民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新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肖存健、肖必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肖存健,肖必逾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新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恒民初字第31号原告新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新建县长堎镇新建大道706号,组织机构代码:85866775-4。法定代表人杨选军,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余冬平,该社职员。被告肖存健,男,1977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新建县。被告肖必逾,男,196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新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新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肖存健、肖必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5元,原告新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同意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春荣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陶艳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