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余低商初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刘镇浩、张建锋与张建锋、徐小芬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镇浩,张建锋,徐小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余低商初字第129号原告:刘镇浩。被告:张建锋。被告:徐小芬,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镇浩与被告张建锋、徐小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原告经本院通知,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又未申请缓交,同时又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叶科技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张 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