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温苍商初字第1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倪伟与李悌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伟,李悌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商初字第1175号原告:倪伟。委托代理人:董其博、陈继车,浙江正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悌张。本院在审理原告倪伟与被告李悌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倪伟于2015年5月18日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倪伟在本案宣告判决前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倪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倪伟负担。审判员  曾云县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林骄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