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滁执字第002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盛彬与宣晓翔、程晓林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226-1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盛彬,宣晓翔,程晓林,宣炳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滁执字第00226-1号申请执行人:盛彬,无业。被执行人:宣晓翔,个体户。被执行人:程晓林,退休工人,系宣晓翔母亲。被执行人:宣炳春,下岗职工,系宣晓翔父亲。申请执行人盛彬与被执行人宣晓翔、程晓林、宣炳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6日立案执行。现因本案被执行人宣晓翔、程晓林、宣炳春住所地以及财产所在地均在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辖区,为方便当事人就近解决纠纷,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本案实际情况,指定基层人民法院执行更为适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滁民一初字第00087号民事调解书由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行。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案卷材料后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尹 伟代理审判员 蔡太传代理审判员 李 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