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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7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刘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796号原告刘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离婚协议为由,于2015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4条第1款第5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斯然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莎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