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陂罗民初字第00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刘启春与乐道喜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启春,乐道喜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陂罗民初字第00041号原告刘启春。被告乐道喜。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启春诉被告乐道喜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启春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启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启春负担。审判员 张 群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国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