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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陂罗民初字第00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刘启春与乐道喜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启春,乐道喜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陂罗民初字第00041号原告刘启春。被告乐道喜。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启春诉被告乐道喜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启春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启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启春负担。审判员 张 群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国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