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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一初字第4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陈昌祚与刘坤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昌祚,刘坤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一初字第417号原告陈昌祚,男,1942年2月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戴作超,新宁县崀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坤位,男,1963年2月2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昌祚诉被告刘坤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昌祚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昌祚负担。审判员  邓昌洪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胡芳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