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一初字第4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陈昌祚与刘坤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昌祚,刘坤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一初字第417号原告陈昌祚,男,1942年2月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戴作超,新宁县崀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坤位,男,1963年2月2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昌祚诉被告刘坤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昌祚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昌祚负担。审判员 邓昌洪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胡芳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