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兴执字第25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杨茂勇与王景苹、朱吉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茂勇,王景苹,朱吉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兴执字第2535号申请执行人杨茂勇,男,1951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管道长庆输油分公司退休职工,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执行人王景苹(曾用名王景平),女,196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贺兰县德胜园区。被执行人朱吉庆,男,1961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贺兰县德胜园区。申请执行人杨茂勇与被执行人王景平、朱吉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兴民初字第39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茂勇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1月17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兴民初字第39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王景平、朱吉庆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680000元、案件受理费5800元,共计685800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925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照申请人提供住址,于2014年11月17日前往贺兰县德胜园区蒙古风情园寻找被执行人下落,但未有结果。本院经银行、车管所、房管局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未有结果。因二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二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故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告知其在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兴民初字第39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志军代理审判员  何永孝代理审判员  戴岩松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勇附:本裁定书适用法律条文。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