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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涿执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陈贺与陈胜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贺,陈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涿执字第16-2号申请执行人陈贺。被执行人陈胜。本院在执行陈贺与陈胜侵权纠纷案,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涿民初字第685号民事判决书],陈胜应支付陈贺全部案款及利息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涿民初字第68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玉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唐岩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