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喀公民初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侯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侯某某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喀公民初字第67号原告:刘某某,男,住喀左县公营子镇。被告:侯某某,男,住喀左县公营子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侯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韩忠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高子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