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城法刑初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陈某某交通肇事罪撤诉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阳城法刑初字第78号公诉机关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男,因本案于2013年7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阳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3月12日被逮捕,同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辩护人程志伟,广东承诺律师事务所律师。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3月20日建议本院对该案延期审理,2015年4月20日建议本院恢复审理。在诉讼过程中,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本案证据发生变化,不符合起诉为由,向本院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理由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何静虹人民陪审员 沙开有人民陪审员 杨飞圣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许冬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