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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字第1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庄元平与由文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庄元平,由文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194号申请执行人庄元平被执行人由文波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临民二初字第24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5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由文波公积金账户存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尹晓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秦丽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