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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尚执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3-15

案件名称

周来福与宓彬祥、张世杰、于存良合同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来福,张世杰,宓彬祥,于存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尚执字第74号申请执行人周来福,男,197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尚志市。被执行人张世杰,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农民,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宓彬祥,男,1980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尚志市。被执行人于存良,男,1993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尚志市。本院在执行(2015)尚执字第74号申请执行人周来福与被执行人张世杰、宓彬祥、于存良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依职权进行调查,被执行人张世杰、宓彬祥、于存良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尚志市人民法院(2013)尚民二初字第2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诗龙审判员  于 杨审判员  刘世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司宪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