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黄刑初字第3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林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台黄刑初字第343号公诉机关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某,农民,住临海市。2010年10月28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5年1月5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1日经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台州市黄岩区看守所。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以台黄检刑诉(2015)3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欣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2月,黄军伟(已判刑)与徐某在台州市黄岩区东城街道柔桥附近徐某的出租房内开设了“十三道”的赌博场头。汪钦德(已判刑)与黄军伟谋划在该赌博场头内以“出老千”的形式诈骗,并由汪钦德联系被告人林某与郑孟营(已判刑)、顾华明(另案处理),再由被告人林某联系“阿三”(身份不清),由上述人员具体配合、实施诈骗。2013年2月16日、17日左右的两天晚上,被告人林某伙同汪钦德、黄军伟、郑孟营、顾华明等人来到该赌博场头内赌博,由郑孟营、顾华明坐在上下家抓牌并相互调牌,被告人林某及“阿三”负责在旁边掩护,共骗取王某、韩某人民币14000元。另查明,2015年1月5日,被告人林某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犯汪钦德、黄军伟、郑孟营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被害人王某、韩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林某的前科刑事判决书及同案犯汪钦德、黄军伟、郑孟营的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关于抓获被告人经过的情况说明及被告人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人结伙,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林某曾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刑事处罚,现又犯诈骗罪,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林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5年1月5日起至2015年8月4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员 胡尚慧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屠星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