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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松刑附民执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代锋、代雪梅、代雪秋与刘井波刑事附带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代雪梅,代锋,代雪秋,刘井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松刑附民执字第13-1号申请执行人代雪梅。申请执行人代锋。申请执行人代雪秋。被执行人刘井波。本院于2013年8月27日作出(2013)松刑初字第3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1、被告人刘井波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被告人刘井波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代雪梅、代锋、代雪秋经济损失人民币17098.50元。被执行人刘井波已被执行死刑。经执行调查,被执行人刘井波生前没有建立家庭,家中无任何财产,只有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分得的0.38公顷承包田。现其哥哥刘井奎愿代为赔偿,并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申请中止执行。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终结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松刑初字第3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中民事赔偿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景坤审判员  李岩峰审判员  任旭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白 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