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法民初字第012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严永莲与江顺明,周世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法民初字第01288号原告:严永莲,女,1975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丰都县都督乡。委托代理人:汤治强,重庆东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世华,男,197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丰都县南天湖镇。委托代理人:舒中林,重庆森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顺明,男,1975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丰都县三合街道。委托代理人:朱金焱,重庆森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严永莲诉被告江顺明、周世华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中,原告严永莲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严永莲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永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严永莲负担。审判长 任宗荣审判员 陈 强审判员 罗海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杜明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