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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徐民初字第6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刘勇与张文化、王垒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勇,张文化,王垒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徐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徐民初字第657号原告刘勇,农民。被告张文化,农民。被告王垒,农民。原告刘勇与被告张文化、王垒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范文雪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勇、被告王垒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文化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勇诉称,2014年4月份左右,二被告合伙承包的徐水县西湖景鸿、被下关小学、前所营小区的钢筋工程,被告王垒找到原告让原告跟随他们一起干活,每天工资150元,原告就去了,工程干完以后,二被告欠下原告工资4579元,并于2015年3月31号打下欠条一张,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未付,特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二被告给付原告工资4579元,诉讼费由二被告负担。被告王垒承认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未提出抗辩。被告张文化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二被告系合伙关系,共同承包了徐水县西湖景鸿小区商品住宅楼的部分施工工程。2014年3月,原告经人介绍到二被告承包的建筑工地做钢筋工,双方口头约定每天工资150元。原告实际工作三个月左右。期间,原告分两次在二被告处支取工资9500元。2015年3月31日,被告张文化给原告书写欠条一份,被告王垒也在该欠条上签字予以确认。该欠条载明:欠刘勇工资4579元,张文化王垒,2015年3月31日。后经原告催要未果,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欠条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告持由被告张文化书写并由被告王垒签字确认的欠条,向二被告主张权利,被告王垒对原告的主张无异议。被告张文化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抗辩意见,故本院对原告要求二被告给付尾欠工资4579元的主张,予以支持。被告张文化、王垒对合伙期间的共同债务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文化、王垒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给付原告刘勇工资4579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张文化、王垒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范文雪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国 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