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民初字第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谭池源与孟祥红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池源,孟祥红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初字第382号原告谭池源,男,1950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被告孟祥红,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池源与被告孟祥红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池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0元,邮寄送达费40元,公告费200元,合计29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谭池源负担。审 判 长 刘 伟人民陪审员 张建明人民陪审员 张秀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媛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