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旅民初字第9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程岩与大连三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岩,大连三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旅民初字第961号原告:程岩。被告:大连三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月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岩诉被告大连三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已协商解决,故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86元,减半收取后为993元,其他诉讼费50元,合计1043元,由原告程岩承担。审判员 高琳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 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