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万法民初字第042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熊某某,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志祥,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2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万州区分公司,刘兴兆,潘清,熊学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法民初字第04287号原告徐志祥,男,汉族。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城西大街25号金融中心b栋(平安财富中心)电梯层第4.25.26.27层,组织机构代码74534032-5。负责人李旭,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人谢芳(一般代理),系公司员工。被告2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万州区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白岩路420号,组织机构代码70947365-7。负责人陈小波,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左志凌(特别授权),重庆益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鄢宁(特别授权),系公司员工。被告刘兴兆,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冯博(特别授权),重庆中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清,男,汉族。被告熊学平,男,汉族.本院受理的原告徐志祥与被告熊学平、潘清、刘兴兆、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万州区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志祥于2015年5月18日庭审中当庭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志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志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6元,减半收取153元,由原告原告徐志祥自愿承担。审判员  冉孟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彭 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