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诸民初字第13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钱亚囡与姚永明、何小红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亚囡,姚永明,何小红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诸民初字第1300号原告:钱亚囡。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顾祝清,诸暨市店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姚永明。被告:何小红。二被告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何永国、周栋,浙江新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及律师助理。本院于2015年4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钱亚囡与被告姚永明、何小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钱亚囡于2015年5月18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钱亚囡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钱亚囡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姚永明、何小红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亚囡撤回对被告姚永明、何小红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钱亚囡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晓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齐海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