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吉0381刑初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8-06-28
案件名称
陈金生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金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8)吉0381刑初232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金生,男,住公主岭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3月7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8年4月25日对被告人陈金生取保候审。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公检刑检公诉刑诉(2018)2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金生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5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艳、书记员桑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金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2月19日21时许,被告人陈金生醉酒后驾驶×××号牌轿车,沿本市杨大城子镇怀茂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行至杨大城子镇平安路口西侧时,与曲某驾驶的由西向东行驶的×××号牌轿车相撞,造成陈金生及本车乘坐着吴丽靓、×××号牌轿车乘坐者梁某、曲某1多人受伤,双方车辆损坏。经鉴定:从送检的陈金生静脉血液中检出���醇,含量为97.90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陈金生受伤在医院被公安机关控制。上述事实,被告人陈金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曲某、曲某1、梁某等人的陈述,理化检验鉴定报告,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鉴定意见书,鉴定文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证信息查询结果,和解协议,罪犯病情诊断书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金生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金生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陈金生当庭自愿认罪,民事部分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第五十二条及第五十三条(罚金)、第七十二条及第七十三条(缓刑)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金生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此款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审 判 长 刘爱华人民陪审员 马晓莉人民陪审员 闫秋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