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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余陆民初字第2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余姚银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何达与何达、苏菊南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姚银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何达,苏菊南

案由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余陆民初字第288号原告:余姚银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兰江街道石婆桥76号。法定代表人:方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卜未鸣,浙江甬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达。被告:苏菊南。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姚银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何达、被告苏菊南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余姚银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同时表示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余姚银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姚银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 判 长  严 波代理审判员  密锜淋人民陪审员  姜加良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王 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