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余陆民初字第2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余姚银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何达与何达、苏菊南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姚银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何达,苏菊南
案由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余陆民初字第288号原告:余姚银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兰江街道石婆桥76号。法定代表人:方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卜未鸣,浙江甬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达。被告:苏菊南。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姚银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何达、被告苏菊南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余姚银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同时表示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余姚银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姚银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 判 长 严 波代理审判员 密锜淋人民陪审员 姜加良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王 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