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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崇催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吴未未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未未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催字第00006号申请人吴未未(崇川区成吉机械加工厂业主)。申请人吴未未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一份(票号为31300051/35543781、面额为人民币10万元、出票人为江苏海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南通华皓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4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2月1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申请人以该汇票已找到为由撤回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公告费人民币600元由申请人吴未未负担。审判员  施新荣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冯 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