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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梁民初字第20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关于秀与冯建新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于秀,冯建新,张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民初字第2002-1号原告:关于秀。被告:冯建新。被告:张林。本院在审理原告关于秀诉被告冯建新、张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关于秀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冯建新、张林银行存款55000元整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案外人郭某所有的车牌号为鲁H×××××号小型轿车一辆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关于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冯建新、张林银行存款55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原告关于秀提供担保的案外人郭某所有的车牌号为鲁H×××××号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王鸿庆审判员  张月菊审判员  张永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丕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