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执字第002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李飞龙与李季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飞龙,李季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南执字第00204号申请执行人:李飞龙。被执行人:李季忠。本院在执行李飞龙申请执行李季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上列被执行人李季忠发出了限期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李季忠名下有银行账户存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季忠银行存款6263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天利代理审判员 李 忠代理审判员 朱 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韩 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