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碑民初字第003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德仁物业服务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魏明云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德仁物业服务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魏明云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碑民初字第00324号原告:陕西德仁物业服务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兴庆路常春藤花园2-1-10101室。法定代表人:金鑫,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文涛,男,汉族,该公司客服经理,住该公司。被告:魏明云,女,1953年4月2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德仁物业服务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魏明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德仁物业服务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德仁物业服务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德仁物业服务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元,予以免交。审判长 谢 虹审判员 蒲 晖审判员 尹旭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 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