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减字第7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张净故意伤害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乐减字第746号罪犯张净,男,1978年3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四川省雷马屏监狱服刑。2004年6月14日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雅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张净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自2004年8月20日起。该犯上诉,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8月20日以(2004)川刑终字第77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于2007年4月6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07年4月6日起至2025年4月5日止,2009年12月9日减刑一年七个月,2012年1月6日减刑一年五个月,2013年8月8日减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至2020年11月5日止。执行机关四川省雷马屏监狱于2015年4月17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并实行了裁前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雷马屏监狱提出,罪犯张净在服刑中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该犯是外科六级伤残,2014年1月13日、2015年3月11日分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6月至2015年2月计分考核累计积分为152分,确有悔改表现。以上改造表现,有执行机关四川省雷马屏监狱呈报的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书面证明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伤残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净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净予以减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至2019年2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永红代理审判员 陈 兵人民陪审员 辜敬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聪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