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执字第017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白冰与周磊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冰,周磊,王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01787号申请执行人白冰,女,1986年8月17日出生,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周磊,男,1986年1月13日出生。被执行人王伟,女,1986年12月1日出生。申请执行人白冰与被执行人周磊、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丰民初字第073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判决书确定:被告周磊、王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白冰借款十万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一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期间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千三百元,由被告周磊、王伟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权利人白冰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周磊、王伟进行财产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周磊名下有车牌为京QL8K**、ND7415号机动车,我院已依法查封。发现被执行人王伟名下位于丰台区×××房屋,我院已依法预查封。未发现被执行人周磊、王伟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申请执行人白冰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丰执字第0178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于晓明审 判 员 赵 驰代理审判员 南奕旭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文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