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钦南民保字第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吴某甲与吴某乙、颜某某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甲,吴某乙,颜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诉讼文书发文稿纸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钦南民保字第28-1号申请人吴某甲。被申请人吴某乙。被申请人颜某某。申请人吴某甲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颜某某名下的房屋进行查封。申请人吴某甲已向本院提供张斌的车辆作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吴某甲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颜某某所有的位于钦州市浦北县白石水镇新圩村委会中间坡岭的房地产进行查封【国有土地使用证号码:浦国用(2003)字第NXXXX号,房产证号码:房权证浦字第××号】自2015年5月19日起至2018年5月18日止进行查封。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得转让、赠与或抵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郑召华审判员 刘广强审判员 蓝XX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XX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