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高民一初字第9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朱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一初字第939号原告:赵某某,男,汉族,高安市人,住高安市。被告:朱某某,男,汉族,宜丰县人,住高安市。本案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朱某某在银行存款人民币780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朱某某在银行存款人民币7800000元或其他相应的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国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