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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未执字第00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靳雅棋与中央储备粮西安田家湾直属库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靳雅棋,中央储备粮西安田家湾直属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未执字第00115号申请执行人靳雅棋,女,1983年7月1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中央储备粮西安田家湾直属库。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靳雅棋与被执行人中央储备粮西安田家湾直属库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靳雅棋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未民初字第03848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5892元。本院依法于2015年1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5年5月12日被执行人自觉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未民初字第03848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康骁刚执行员  刘 瑜执行员  杜 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