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王桂敏与张延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15号原告王桂敏,个体。被告张延祥,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桂敏诉被告张延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桂敏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张延祥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桂敏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桂敏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桂敏负担。审 判 长 周 婧人民陪审员 石树勋人民陪审员 马永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为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