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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王桂敏与张延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15号原告王桂敏,个体。被告张延祥,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桂敏诉被告张延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桂敏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张延祥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桂敏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桂敏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桂敏负担。审 判 长  周 婧人民陪审员  石树勋人民陪审员  马永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为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