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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民一初字第01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王某与朱某甲、钱某等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朱某甲,钱某,朱某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一初字第01105号原告:王某,男,1992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被告:朱某甲,男,1974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被告:钱某,女,197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晔,蚌埠市淮上区沫河口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某乙,女,1995年10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缺席)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35元,减半收取101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万兆年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孟凡涛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