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倴民初字第15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贺希臣与滦南县腾达纺纱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希臣,滦南县腾达纺纱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倴民初字第1599号原告:贺希臣,农民。被告:滦南县腾达纺纱厂。法定代表人:周玉才,系该厂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贺希臣与被告滦南县腾达纺纱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贺希臣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滦南县腾达纺纱厂法定代表人周玉才名下价值6万元车牌号为冀B×××××的现代牌轿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贺希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滦南县腾达纺纱厂法定代表人周玉才名下车牌号为冀B×××××的现代牌轿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国安代理审判员 贾 忠代理审判员 刘运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青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