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奉执字第23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上海奉贤金海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储顺实业有限公司、上海祥奉实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奉贤金海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储顺实业有限公司,上海祥奉实业有限公司,上海神馨贸易有限公司,上海钦顺贸易有限公司,上海祥萱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奉金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上海睦新贸易有限公司,何孙明,侯艳敏,缪韩,陈佛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奉执字第2354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奉贤金海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XX才,董事长。被执行人上海储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何孙福。被执行人上海祥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何孙明。被执行人上海神馨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孙绳辉。被执行人上海钦顺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孙小玲。被执行人上海祥萱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詹先德。被执行人上海奉金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何孙华。被执行人上海睦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何孙明。被执行人何孙明,男,1980年8月5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被执行人侯艳敏,女,1981年3月2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被执行人缪韩,男,1981年8月13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被执行人陈佛钦,男,1963年1月26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本院在执行原告上海奉贤金海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储顺实业有限公司、上海祥奉实业有限公司、上海神馨贸易有限公司、上海钦顺贸易有限公司、上海祥萱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奉金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上海睦新贸易有限公司、何孙明、侯艳敏、缪韩、陈佛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上海祥奉实业有限公司名下奉贤区奉城镇新奉公路XXX号1号1-4层、3号1-4层已被我院另案查封但暂无法处置,申请人且无法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上述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奉民二(商)初字第11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飞宏审判员 王飞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沈寅飞附:相关法律条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