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执民字第6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徐纯洲与岑仕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纯洲,岑仕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625-3号申请执行人:徐纯洲,农民。被执行人:岑仕庆,农民。本院在执行(2014)甬慈逍民初字第561号徐纯洲诉岑仕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岑仕庆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岑仕庆尚欠申请执行人徐纯洲人民币35000元及相应利息,尚需承担案件受理费337.50元、执行费42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慈执民字第62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晓东代理审判员 沈 炀代理审判员 陈再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徐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