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中法执恢字第1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刘开立与杨泽荣、东莞市黄江育英小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开立,杨泽荣,东莞市黄江育英小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中法执恢字第1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刘开立。委托代理人廖佩英,广东东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袁照庭,广东东慧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执行人杨泽荣。被执行人东莞市黄江育英小学,住所地:东莞市黄江镇田美村。负责人杨泽荣。上述两被执行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谭国标、张楚晓,分别系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及实习人员。申请执行人刘开立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粤高法民终字第77号民事判决书及本院作出的(2011)东中法民二重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杨泽荣、东莞市黄江育英小学(下称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杨泽荣在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有执行案件,为了有利于财产变现处理,减低执行成本,提高执行效率,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本案应指定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作出的(2011)东中法民二重字第1号民事判决指定第一人民法院执行。二、本案卷相关材料移交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骞审判员 黄建平审判员 尹河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志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