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松民初字第7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邹文玉与邹德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文玉,邹德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松民初字第7230号原告邹文玉,男,86岁,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白玉山,赤峰市松山区向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邹德广,男,52岁,汉族,农民。原告邹文玉诉被告邹德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文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0元,撤诉后减半收取285元,公告费2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朱国林审 判 员 张 龙人民陪审员 丁玉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旭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