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献民初字第014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赵冬子与赵金林、赵军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冬子,赵金林,赵军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献民初字第01433号原告赵冬子。被告赵金林。被告赵军。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东子诉被告赵金林、赵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东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东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1元,减半收取375.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常玉炼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清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