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濉执字第00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朱林、朱雨与陈钦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林,朱雨,陈钦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濉执字第00561号申请人:朱林,男,198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申请人:朱雨,女,198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被执行人:陈钦生(又名陈永生,陈钦升),男,197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申请人朱林、朱雨与被执行人陈钦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濉溪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9日作出的(2014)濉民一初字第012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朱林、朱雨于2014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陈钦生应给付朱林、朱雨4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400元、执行费5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长期外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朱林、朱雨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查明陈钦生的执行线索后再继续执行。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中,朱林、朱雨未能提供陈钦生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能查到陈钦生有可供执行的线索。故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陈钦生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濉溪县人民法院(2014)濉执字第0056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淑敏审 判 员  李邦建代理审判员  吴 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滕佳佳附引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