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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青商初字第7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吴伟群与林玉娟、邵正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伟群,林玉娟,邵正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青商初字第77-1号原告:吴伟群。被告:林玉娟。被告:邵正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伟群与被告林玉娟、邵正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伟群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伟群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伟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40元,减半收取1370元,由原告吴伟群负担。审 判 长  詹智勇代理审判员  赖 骏人民陪审员  赖丽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陈 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