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青商初字第7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吴伟群与林玉娟、邵正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伟群,林玉娟,邵正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青商初字第77-1号原告:吴伟群。被告:林玉娟。被告:邵正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伟群与被告林玉娟、邵正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伟群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伟群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伟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40元,减半收取1370元,由原告吴伟群负担。审 判 长 詹智勇代理审判员 赖 骏人民陪审员 赖丽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陈 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