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经开执字第003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闻春胜与李宝华、陈德进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闻春胜,李宝华,陈德进,武汉市第一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任留军,王德平,赵齐军,郑建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经开执字第00365号申请执行人:闻春胜。被执行人:李宝华。被执行人:陈德进。被执行人:武汉市第一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法定代表人:张中祥,该经理。被执行人:任留军。被执行人:王德平。被执行人:赵齐军。被执行人:郑建林。本院作出的(2014)鄂武经开民初字第001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宝华、陈德进、武汉市第一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任留军、王德平、赵齐军、郑建林银行存款人民币212,838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晓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阮 珂 更多数据: